北京10月9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金罚决字〔2024〕25号)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编制虚假业务资料套取费用;销售误导;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管理不规范;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青岛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对该分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四十九万元。
青金罚决字〔2024〕21号、28号显示,姚雨龙为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同城管理部经理,鲁鹏飞为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一支公司同城管理部经理,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销售误导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青岛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七条,对姚雨龙、鲁鹏飞分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青金罚决字〔2024〕22号、23号、30号显示,潘胜军为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主持工作、银行保险销售支援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张国荣为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保险销售支援部经理、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部经理,徐峰为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部经理,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编制虚假业务资料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青岛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潘胜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对张国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六万元,对徐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青金罚决字〔2024〕29号、31号显示,张国灿为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服务拓展部教育培训室主任兼人员管理室主任,王皓为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个人业务部人员管理室主任,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青岛监管局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对张国灿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对王皓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部分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七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下列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三)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五)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六)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七)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八)其他重要情况。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