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黄宗彦 每经编辑 魏官红
由每日经济新闻主办的“2023第十二届中国上市公司高峰论坛”系列活动将于11月16日~18日在四川泸州郎酒庄园举行。其中,11月16日,“青花郎2023中国上市公司董秘年会”也将在郎酒庄园盛大启幕。
一年一度的中国上市公司董秘年会来到第七个年头。值得一提的是,今年董秘年会的主题为“合规治理 全新起航”。届时,活动将邀请协会组织、专业学者、投资机构等各方代表,与中国上市公司上百位董秘齐聚一堂,解读和研判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监管方面的新趋势和新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在合规治理上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机遇。
那么,全面注册制下,合规治理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起到哪些助益?在此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合规治理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在合规治理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行完善?
在本届董秘年会前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带着这些问题,专访了本届董秘年会的主旨演讲嘉宾,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执行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高明华。
高明华表示,公司治理的本质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契约,另一个就是合规。而契约也是用法律来规定的,因此公司治理本质上都是依赖于法治。他提到,全面注册制下,监管对上市公司的合规治理尤其是信息披露方面,将有更高要求。他认为,企业信披是否充分完整,应交由投资者参与评判。
合规治理消除不确定性 是企业长期发展的保障
NBD:请您谈谈上市公司发展与合规治理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合规治理对上市公司的成功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高明华:从国际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公司治理的本质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契约,另一个就是合规。而契约也是用法律来规定的,因此公司治理本质上都是依赖于法治。
合规,涉及规则的问题。其中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相关法律已经运行在企业的运作过程当中,用来判断企业行为是否违法;第二个方面,就是相关法律是否完善,这将决定企业是否有法可依。
当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单靠人治来解决,这是不可靠的。因为人治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政策可以根据人的意志发生改变。例如,领导人或者负责人更替了,政策或决策就可能改变,企业就会缺乏长期发展的保障。
如果企业身处一个法律比较稳定,而且比较完善的环境下,企业家对自己的行为是有预期的,他很清楚违法违规行为将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因此,倒逼他在作决策时需要先作出充分的论证,违法或者违规的概率就比较低。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不管是企业家还是投资者,都很难有长期的预期。
延伸到投资领域,国外机构对中国ESG(环境、社会、治理)的表现十分关注,其中最关注的指标就是公司治理。例如,在标准普尔对ESG的评价中,权重最高的就是公司治理(G),有的行业可以达到60%的权重。前面也说过,公司治理是以规则作为前提的,尤其是以法律规则为前提。
未来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将越来越透明
NBD:全面注册制落地,是我国资本市场里程碑的事件。在您看来,全面注册制的施行,对上市公司的合规治理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监管方面有什么趋势,发生了哪些变化?
高明华:注册制可以理解为上市的硬门槛降低了,对促进市场活力、推动创新型企业发展、与国际资本接轨等方面有积极作用。换句话说,全面注册制对融资方来说更便捷了,资金需求方可以更高效地获得融资。但是,如果只对融资方有利肯定是不公平的,必须同时有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安排。
所以,完善信息披露就自然而然成了全面注册制施行的核心以及前置条件。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是我国资本市场被诟病较多的方面之一,企业把控着信息的出口,可以选择避重就轻或者报喜不报忧,甚至隐瞒不报,并因此形成了内幕交易、突击增减持、隐瞒重大事项等破坏市场公平和透明的行为。而投资者遭遇了损失,却难以维权。
近期资本市场一连串热议事件,比如部分IPO公司遭到外界质疑,监管层立刻介入调查。我认为这是一种积极的变化趋势,未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不能由企业说了算,也不能由监管机构来判断,而应该把这一权利交由投资者。如果投资者认为公司有重要信息没有披露而导致其受损,就可以提起集体诉讼。
按照这一趋势,未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将越来越透明,因为公司不仅被监管机构关注,还要接受投资者、媒体、自媒体各方位的关注和监督。
提高合规治理水平 利于接轨国际资本
NBD: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法规的颁布,大幅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建设水平,A股市场也掀起“监管风暴”。不过,资本市场法治化的进程并非一蹴而就。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建设和上市公司合规治理,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
高明华:我国2019年推出新《证券法》,《公司法》也正在修订中,证监会也完善了强化独立董事履职的政策,这些都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法治化水平。比如,降低退市门槛、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明确独董权责等,都是为全面注册制以及全面法治化作铺垫。
但是也必须意识到,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前面提到的投资者诉讼维权的话题,虽然可以进行集体诉讼,但大多数投资者对集体诉讼的流程不清晰,诉讼通道还比较狭窄,这反映了相关程序法有一定缺失。这就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时难以维权,门槛较高,使得投资者不敢做长期投资。此外,我国缺乏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有时候即便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投资者损失也难以补偿。
另外,在公司治理架构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我国上市公司把董事长定位为一把手,而董事长大部分来自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大股东控制权的过分强调,导致股东纷争不断,也导致经营的不稳定,最终受损的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
在成熟市场,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往往都是独立董事,这是实现董事会独立性的必然要求。而且董事长可以轮值,因为董事长的定位就是董事会的召集人,而不是一把手。在这种治理架构的董事会里,没有一把手,各个董事都是平权对待。但在经营层设置一把手,这就是被董事会选聘的CEO或者总经理,董事会对CEO授权后,只能监督不能干预。这样做的好处是权责清晰,如果出现风险或者问题可以直接追责。
但在一个大股东控制的公司里,总经理或CEO大概率也是来自大股东,总经理或CEO难以具有独立性,从而其潜能难以发挥出来。
因此,实现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独立性,避免大股东干预,实现权责清晰,不仅可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还能更好地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
中国资本市场一直在推进国际化进程,这里最重要的是需要尊重公司治理的“共同语言”。2016年,G20和OECD各国共同签署了《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公司治理的共同语言或共同的价值观。如果我国资本市场能更好地参考和接轨这些国际准则,自然会获得更多国际资本的关注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