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 取消上市公司高管、核心员工融券出借
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
更好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融券端,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同时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出借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调整,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同时,证监会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
证监会将持续强化融券业务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节,更好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
上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会员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根据投资者类型、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会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执行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七、会员及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八、存托凭证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条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会员应当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并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4日
深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会员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根据投资者类型、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会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执行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者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七、会员及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八、存托凭证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条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会员应当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并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4日
沪深交易所优化融券及转融通出借机制
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功能发挥
10月1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在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功能发挥,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发挥融券逆周期调节功能 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
本次通知将投资者融券卖出时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从原来的50%上调至80%,主要目的为何?
可以看到,融券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交易制度,作为双向市场交易机制的组成部分,运行十余年来,在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在提升市场定价效率、平抑非理性炒作、促进多空平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23年9月底,A股融券余额约0.08万亿,融券日均成交额占A股成交额的0.61%。从实践情况看,融券业务虽然规模整体较小,但对平抑市场波动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以来上市的1010只注册制新股中,首日无融券的474只新股平均振幅76%,首日有融券的536只新股平均振幅54%。前五日无融券的股票平均振幅113%;有融券的股票平均振幅85%。
市场专家认为,在当前市场情况下,适度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有利于发挥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功能,促进融券业务平稳有序发展。今年9月8日,沪深交易所已将融资保证金比例从100%降低至80%,提升投资者资金使用效率,为市场打开资金增量供应空间。
就融资融券业务,我国相关法规明确监管可结合市场情况实施逆周期调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从境外市场看,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其主要目的多为市场逆周期调节,以在控制市场风险、调节市场交易活跃度间保持平衡。如1934年-1974年间,美联储共调整融资融券初始保证金比例22次,大部分调整的区间在50%-75%之间。1975年-1988年,日本融资融券初始交易保证金率在30%-70%的区间范围内调整了多达47次。
适度规范限制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出借
除调整融券保证金比例外,本次通知对于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也进行了限制与规范。其中,对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知要求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对于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则要求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设定前五日出借数量比例。
对于上述要求,市场专家认为,同样是考虑到当前市场情况所进行的逆周期调节,通过限制规范战投出借,配合加强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力度。市场专家指出,战投出借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改善新股炒作问题,为解决新股上市初期融券券源匮乏问题,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转融通出借仅获取利息收入,出借证券到期后仍需归还,战略投资者仍需承担价格波动风险,需待持有期限届满后方可卖出。战略投资者出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市初期券源紧张的问题,这一制度在科创板推出后也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且后续逐步复制推广到创业板、沪深主板等。
然而,当前市场情况发生一定变化,立足当前市场形势下,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力度的必要性更为凸显。同提高融券保证金比例一样,对于战投出借加以适度规范限制,有利于更好发挥两融业务逆周期调节功能,促进股票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知针对不同战略投资者,基于其主体性质也进行了差异化的规范。市场专家认为,一方面,战投出借是新股上市初期最重要出借券源,因此客观需要保留战投出借的基本制度安排。除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外,其他战投主体以外部投资者为主。而高管及核心员工配售股份出借虽然不属于减持,但其深度参与公司治理与运行,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本次通知对于该类战投主体出借获配股票予以禁止,而对其他战投就新股上市初期出借方式和比例进行适度限制。
完善制度规则 促进融券业务合规有序发展
本次通知对于持有定增股票或大宗减持受让股份的投资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市场专家指出,事实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本次通知是重申并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包括进一步明确持有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大宗交易受让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投资者及关联方均不得融券卖出,投资者及关联方在获得相关股份前有未了结融券合约应及时了结合约等,切实防范违规套利行为,扎紧扎牢制度篱笆。
此外,本次通知还对于证券公司融券管理提出了多项要求,包括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加强投资者核查和融券行为管理、建立准入机制并落实高管管理责任等。市场专家认为,上述要求有利于压实证券公司对融券业务异常客户及交易的核查管控责任,督促其切实加强客户管理和业务管控,提升执业质量。通过进一步明确及加强证券公司对融券业务的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严格防范违规行为,推动融券业务更趋合规有序开展,融券机制风险管理等功能更好发挥。
证监会强化融券业务监管 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
在本次机制调整过程中,证监会就融券业务监管发出明确声音。一方面,证监会强调,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
同时,市场专家表示,证监会将融券定位为具备逆周期调节功能的业务,本次制度优化调整亦是经充分论证评估后,根据当前市场情况而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融券逆周期调节功能,融券制度总体保持相对稳定。
此外,证监会也表态,将持续加强融券业务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节,更好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
(来源:证监会发布、上交所发布、深交所微信公众号)
责编:孟 妹 校对:孙洁华图编:周 洋
审读:朱建华 监制:张晓光 签发:潘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