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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继父购房后去世:房屋分割起风波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求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

被告上诉请求

王某斌、王某刚、王某涛、王某辉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案涉房屋为周某芬个人财产,由本案各方当事人平均分割案涉房屋份额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承担。

二、案件事实

当事人关系

王某德与周某芬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即王某斌、王某刚、王某涛、王某辉。1985 年,王某德去世。1989 年,周某芬与赵某结婚。此时王某斌、王某刚、王某涛、王某辉均已成年。

房屋相关情况

1980 年后,王某德、周某芬一家以承租方式在房山区一号房屋(四室)内居住。

1993 年 7 月,北京市某单位发布《职工住房分配办法》。1993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市某单位与周某芬签订了《北京市某单位出售自管公房协议书》,合同约定将房山区一号房屋出售给周某芬,房屋立契价为 15163 元,优惠后房屋价款为 12130.4 元,购房人实际付款为 9676.4 元。合同中还约定了按标准价售房办法和优惠政策购房,涉及工龄优惠政策及折旧费扣除等。

1996 年 11 月 1 日,房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周某芬签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某芬。2019 年 4 月 18 日,周某芬去世。

争议焦点

购房资格

王某斌、王某刚、王某涛、王某辉认为赵某不符合房改房的购房条件,不是房改房对象,不应享受房改购房。

赵某则称自己符合购买房改房的条件。

工龄使用情况

王某斌等四人主张房改时使用了周某芬前夫王某德的工龄。

赵某称案涉房屋购买时使用的是周某芬和赵某的工龄。

房屋折价款计算

王某斌等四人认为一审计算房屋折价款存在错误。

赵某称一审计算无误,且赵某与周某芬婚后一直共同生活,符合适当多分遗产的规定。

三、法院查明

房屋购买相关细节

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价格按每建筑平米标准价290 元,并享受工龄优惠政策(1949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每年优惠 1%;1949 年 10 月 1 日1979 年 12 月 31 日每年优惠 0.8%),房屋为 1981 年竣工按相应售房办法折旧(每年 1%扣除),立契价为 15163 元。

经法院到某单位房管部门进行调查,因年代久远,已找不到当年的存档,无法确定购买该房屋时折抵工龄情况。

其他相关情况

周某芬去世前一直与赵某一起生活,王某斌、王某刚、王某涛、王某辉均已尽到了赡养义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房屋单价为1.5 万元,该房屋总价款应为 122.7 万元。

四、法院认为

遗产认定原则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周某芬去世前并未留有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故对于周某芬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房屋性质认定

对于周某芬名下的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该房屋购买于赵某与周某芬结婚以后,所出钱款亦为二人共同存款,应视为二人共同购买,即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斌等四人认为该公房房改时使用了周某芬前夫王某德的工龄,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意见,且经法院与某单位原房管部门询问,已无法确定该房屋购买时到底折抵了谁的工龄,故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周某芬与赵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份额及房屋归属

周某芬去世后,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为赵某所有,另二分之一属于周某芬所有的财产,应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继承人为赵某及王某斌、王某刚、王某涛、王某辉。赵某与周某芬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在分配周某芬遗产时应当对其予以照顾,王某斌等四人作为周某芬的子女,均对其尽了赡养义务,故四人的份额应当相同。该房屋现由赵某居住,且赵某所占份额较大,房屋应当归赵某所有,由赵某向王某斌等四人支付房屋折价款。

五、裁判结果

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归赵某所有;

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王某斌、王某刚、王某涛、王某辉102250 元。

六、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案涉房屋的定性认定及处理是否得当。王某斌等四人主张案涉房屋系周某芬个人财产进而要求平均分割,其应当就该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房屋性质判断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购买于赵某与周某芬婚后,所出钱款为二人共同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斌等四人不能证明赵某无购房资格以及案涉房屋使用的是周某芬与王某德的工龄,故其主张案涉房屋为周某芬个人财产并要求平均分割的主张不被采纳。

房屋折价款处理合理性

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周某芬去世后,除去赵某所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另二分之一作为周某芬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继承。法院考虑到房屋居住情况及周某芬生前各方当事人的照顾情况,酌情确定赵某适当多分是合理的。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与挑战

1. 历史资料缺失

由于年代久远,某单位房管部门无法提供案涉房屋购买时折抵工龄的存档资料。这给我们在反驳被告关于工龄使用的主张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无法直接获取明确的证据来证明我方观点。

2. 复杂的房改政策解读

本案涉及房改房,其具有历史性、福利性、补偿性和身份性等复杂特征。被告依据单位的《职工住房分配办法》提出赵某不符合购房条件,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房改政策,找出对我方有利的解释角度,以证明赵某的购房资格。

二、办案策略与方法

1. 围绕夫妻共同财产核心

我们紧紧抓住案涉房屋购买于赵某与周某芬婚后且购房款来源于二人共同存款这一关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这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通过强调这一点,我们有力地反驳了被告方主张房屋为周某芬个人财产的观点。

2. 巧用法律规定中的照顾原则

我们提出赵某与周某芬婚后一直共同生活,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的规定。这不仅在情理上说得通,而且在法律上也有明确依据,为赵某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继承份额。

3. 攻击被告证据薄弱环节

被告声称赵某不符合购房条件且房屋使用了周某芬前夫的工龄,但他们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这些主张。我们在庭审中不断强调这一点,让法庭认识到被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从而使法庭难以采信被告的观点。

三、法院判决的意义

1. 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赵某与周某芬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严谨性。在面对被告的复杂质疑时,法院仍然依据购房时间和资金来源等关键因素做出了公正的判断,维护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2. 体现了法定继承中的公平与照顾原则

法院在分配周某芬的遗产时,既考虑到了赵某与周某芬共同生活应予以照顾的情况,又兼顾了周某芬子女尽到赡养义务应享有的份额,做到了公平与照顾的平衡。这为类似的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即如何在法定继承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实现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

四、对今后办案的启示

1. 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

从本案中深刻认识到证据的保存对于案件结果的重要性。如果当初有明确的工龄折抵资料留存,可能会使案件的办理更加顺利。今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尽早提醒当事人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缺失。

2. 深入研究特殊政策法规

对于涉及特殊领域如房改房等案件,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政策法规。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而要挖掘其背后的含义、适用条件以及历史演变过程,这样才能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依据。

3. 坚持从多个角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单一的法律规定或事实层面。要像本案一样,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律照顾原则以及反驳对方证据等多个角度出发,全方位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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