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范八政,食为政首。中央多次用“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四个最严”“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等强调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粮食与食品安全中,种子安全问题、合成生物技术对生态的影响问题、非食品原料的添加问题、粮食与食品变质后的无害化低成本处置问题等,无不涉及科技实力包括检测实力,亦涉及食品科技背后的科技伦理问题、科技法治问题。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保障国家粮食与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凭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为粮食与食品领域的科技与生产活动提供了伦理指南,亦提出了明确的法治要求。
粮食与食品安全中的科技伦理之法治内涵非常丰富。种子安全涉及粮食基础、民族健康、后代安全的基本伦理规则问题。化肥对土地与环境的污染,新品引入与复合种植、工厂化生产粮食等,涉及复杂的生态价值观、生态伦理观及生态法治建设。非食品原料的添加或以假充真、以劣充优,既涉及个体的基本诚信,涉及食品科技检测及评价的伦理标准,亦涉及食品安全的法治协同、刑法等领域的责任衔接。转基因食品、合成生物技术粮食与食品,更涉及复杂疫学因果关系及法治的综合利益考量。保质期过后的粮食与食品处理,涉及环保科技的技术实力与价值取向,实践中往往由食品安全法治政策及环保法治政策决定。由于粮食与食品对人类以及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动物、宠物,其生化作用、影响结果具有潜在性、累积性、广域性等特点,使得科技伦理与科技法治更显重要。
粮食与食品安全的实现,不能满足于产能适配需求的低层次要求,应当借由科技伦理与法治支撑,实现更高层次的目标:粮食与食品领域的良法善治。伦理、法治与技术的三位一体,方能有助于中华民族在“食”的最基础方面,以最文明的方式赢得其他民族尊重、树立负责任有担当的大国形象。粮食与食品领域,一切技术性活动,绝不能不择手段、破坏生态,而应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
这些科技伦理原则,具体体现在粮食与食品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标准之中,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方式外在化、显性化,并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而加大公正、提升效率。以粮食与食品安全之行政执法为例,现场执法的证据可靠性、网络执法的数据准确性、食品溯源的结果可信性、食品鉴定的方法先进性以及食品保质保鲜及安全防腐防毒等,无不与技术密切关联,也无不与执法人员、操作人员的伦理道德水平有关,无不与法律具体条文有关。
总之,伦理、法治与技术融合融通之路,将为中国粮食与食品安全提供强大的支撑与高效的保障。
(作者为天津财经大学立法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天津仲裁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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